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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知识之一:注意问题
出处:居无忧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2-27
简要描述:查看实测报告上规定的公摊面积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内容相符。如实测报告上规定的公摊面积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要以实测报告为准,开发商不应向业主索取费用。
  1. 收房前一定要查验“两表一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房质量保证书》和《工程竣工备案书》。(注:《工程竣工备案表》一般是不向个人提供的,业主应在查看时记录下其编号等重要信息)

  2. 要求开发商出示专业测绘单位提供的《实际测量报告》,并检验实测报告的日期是否在竣工备案日期后。否则,业主应提请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测绘。

  3. 查看实测报告上规定的公摊面积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内容相符。如实测报告上规定的公摊面积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要以实测报告为准,开发商不应向业主索取费用。

  4. 查看安防设备是否完善及有无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5. 可要求开发商出示供水系统水质检测报告及相关的卫生许可证。

  6. 收房前一定要先进房间查看水、电、天然气等生活必需设施是否开通并达到使用状态。

  7. 看房时,应对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重点查看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有哪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开发商整改,而且最好能约定开发商由此延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办法及时间。

  8. 收房时不要草率签字,应先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验收。一旦在《房屋交接验收单》(或《物业交付核验单》)上签字接收,则意味着开发商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9. 收房时不要草率交费。

  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件和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件中规定,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因此,开发商没有权利代征契税。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文件中规定,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因此,开发商和物业均无权利收取“大修基金”。

  在交纳物业费的时候,一定看清物业代收的水、电等费用是否遵循物价局的相关标准。以“人工费”等为由在水、电等费用上加价是毫无根据的。

  10. 勿轻信“国家验收”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了备案制,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竣工验收证明,而是采用了验收备案的办法,改变了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也就是说,主管部门不再直接进行检测,而是把开发商提供的检测结果进行备案。

  所以,律师称,所谓国家验收,其实只是开发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进行的四方验收。业主切不要以为开发商宣称房屋经过国家验收并出示了《工程竣工备案表》,就万事大吉。

  11. 如不告到法院,何难检测房屋质量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王工程师说,他们这里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双方委托才能进行。如果只是业主一方进行单方面委托,那么检测出来的结果开发商很可能不予认可也不会承担费用。但双方都同意检测的可能性也很小,除非是开发商有十足把握,觉得自己的工程不存在任何问题。

  因此,大多数的情况都是等纠纷诉诸法律后,由法院委托他们进行检测。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开通业主对房屋质量进行投诉的渠道,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只能先找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那就只能诉诸法律。
关键字:收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屋质量 房屋验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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